一、離婚后能否執行對方按離婚協議已取得的財產?
1、離婚分割的財產會執行。
2、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故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離婚分割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分配?
孩子撫養權分配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優先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確認撫養權人的同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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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