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夫妻婚后無共同財產協議怎么寫
無共同財產的離婚協議應寫明雙方的身份信息、基本概況,無共同財產的信息,子女撫養問題,離婚原因等,具體應當寫明: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夫妻無公共財產需要分割,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雙方離婚的原因。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
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離婚協議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協議內容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2、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
3、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在不違反民法典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
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導致子女日后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三、協議離婚流程是什么
協議離婚的流程:
(1)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后,當事人雙方應當再次申請離婚登記;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4)經過審查后,工作人員對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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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