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遺產, 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
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二、不能作為遺產的財產有哪些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
3、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三、遺囑人如何變更遺囑
1、公證處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與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相同。
2、遺囑人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公證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手續:對變更公證遺囑的,應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制作一份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對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出具撤銷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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