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實質上屬于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網友咨詢:
“以房抵債”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補充: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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