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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滿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調解無效

        法院應準予離婚

        但提起解除婚姻關系一方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單純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法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的,單純的陳述可能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分居事實,從而不能適用“雙方分居兩年以上準予離婚”的規則。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司法實踐中,諸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受到經濟條件限制,大多數的夫妻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對此分居主張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準。不過,如果能夠證明異地生活的夫妻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在提交相應證據足以證明異地生活是因為感情不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方提交了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聊天證據等書證或其他相關證據。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若是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比如通過快遞郵寄的相關材料。在提交這類材料時,法院可從材料名稱(比如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材料性質(重點關注材料實質內容)、是否存有郵寄憑證等方面進行審查,同時應當結合相關材料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能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5.人證,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的證言,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此時如果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結婚的,還涉嫌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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