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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期間,一方帶走藏匿孩子怎么辦

          離婚,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網友咨詢:

          離婚期間,一方帶走藏匿孩子怎么辦?

          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也是對未成年子女本人身心健康的重大侵害,作為孩子的父母,如果另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應該積極采取報警、通過訴訟依法要求行使監護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方式,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會導致撫養權、探視權的判決無法執行,離婚時一方如搶奪、藏匿孩子,不宜獲得直接撫養權。

          律師補充: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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