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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后發現一方隱匿婚內財產,能否重新起訴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從性質上來說就是屬于特殊的共同共有,特殊之處在于共有人是夫妻。正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基礎具有婚姻關系,所以當夫妻雙方離婚時,這種特殊的共有關系不復存在,需要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網友咨詢:

          離婚后發現一方隱匿婚內財產,能否重新起訴要求分割?

          律師解答:

          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平等享有所有權,自然也平等享有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補充: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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