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1vrtz"></address>
<address id="1vrtz"><nobr id="1vrtz"><meter id="1vrtz"></meter></nobr></address>

<noframes id="1vrtz">
<noframes id="1vrtz"><form id="1vrtz"><th id="1vrtz"></th></form>

<address id="1vrtz"></address>

        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咨詢熱線15210796290
        當前所在位置 : 首頁 > 法律知識

        孩子的撫養權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先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向法院起訴,法院按照以下情況判決:


        一、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但是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三、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1、如果子女已經年滿八周歲了,這個時候的子女已經初步具有自己的思想,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跟隨母親還是父親生活,因此,法院在根據上述第二種情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時,需要詢問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或者父親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將尊重子女的這種意愿,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該方所有。


        2、但是這并不是說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爭取撫養權需要收集的相關證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此外,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按照以下確定: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5、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6、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在離婚案件中,不能采取過激的手段,用“搶奪、隱藏孩子”的行為爭奪撫養,而應當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币虼耍诜ㄔ号袥Q直接撫養歸屬后搶奪、隱藏子女的,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
        上一篇:鄰居擅自改變入戶門打開方向的做法合法嗎
        放荡的女人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