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養老金屬共同財產范疇。無論單方或雙方獲得,均視為共有。此因養老金來自婚姻中雙方勞動積累與財富共建,體現了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養老金,應平等納入共同財產管理。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養老金嗎
婚姻中的共同財產通常涵蓋了養老金這項范疇。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無論是由夫妻雙方任意一人還是雙方共同所獲取或應得的養老金,都應當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其緣由在于,養老金乃建立在夫婦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間所付出的辛勤勞動與共同累積的財富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區分
關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劃分概述如下:此種情形為在締結合法的婚姻關系期間,所獲得的并且應該被共識為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做出明確定義。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皆屬于共同所有范疇:(1)由工資以及獎金構成的非現金收入,這其中涵蓋了在夫妻關系持續期間,任一方或雙方因付出工資和獎金,以及各類附帶的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補貼;(2)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益,這其中不僅包含夫妻關系延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參與生產、經營所收獲的利潤,還可覆蓋相關的股權、利息等權益;(3)知識產權盈利,這主要指的是在夫妻關系維持期間,任何一方或雙方所持有的知識產權,在產品或服務銷售中所獲取的利潤;(4)繼承以及贈予所得到的財產,此處所強調的并非對實物的直接占有,而是財產權益的取得。即便在婚姻關系終結之前沒有實際占有這些財產,只要繼承行為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同樣應屬夫妻共同所有。然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第十八條的第三款內容之例外情況;(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另外,在夫妻關系維持期間,雙方實際上已經,或者應當獲取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也歸入此類;雙方同樣應該或者已經獲得的養老保險金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用;發放給軍人名下的退伍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支付的款項,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應得的那部分也應列入夫妻共同所有性質;最后我們提到的一些附加情況也包括在內?!睹穹ǖ洹?/span>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案法官怎么判
在審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爭議事例過程中,法官作出裁決所依據的關鍵要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首先,他們會明確哪些類型的財產被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此項確認的主要依據在于財產的獲得時間、獲得途徑以及其原始來源等多重因素綜合考量。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普遍遵循著平等分割的黃金法則。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官會充分考慮到夫妻雙方各自的特殊情況,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對整個家庭的貢獻遠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犯下了嚴重錯誤、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以及雙方的經濟實力對比等等。若發現其中一方存在隱匿、轉移、出售、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以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惡劣行為,那么在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對該方的分配比例將會相應減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同樣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具體事實來確定雙方應當負擔的份額程度??偟膩碚f,法官在整個事例審理過程中始終秉承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公正且合理地解決眾多夫妻共同財產糾紛。
婚姻期間,養老金屬共同財產范疇。無論單方或雙方獲得,均視為共有。此因養老金來自婚姻中雙方勞動積累與財富共建,體現了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養老金,應平等納入共同財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