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解除過程中,若夫妻育有兩個女兒,家產分割與撫養權歸屬往往是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以下將從法律角度詳細闡述相關規定與處理原則。
一、離婚時的家產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兩個女兒通常不直接參與家產分割,家產分割主要圍繞夫妻共同財產展開,但女兒的相關情況會對分割結果產生一定影響 。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界定: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是離婚時分割的主要對象。
分割原則與方式
一般均等分割: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均等分割,以體現公平原則。例如,一套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若無特殊約定,可能會采取折價補償、變賣后分割價款或直接按份額共有等方式平均分配。
協商約定優先: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約定財產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該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雙方可以約定將某部分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或者按特定比例分配。
女兒與家產分割的關聯
專屬財產情況:若家產中存在專屬于女兒的財產,如他人明確贈與女兒的財物、女兒個人獲得的獎金、用撫養費積蓄購置的財產等,這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歸女兒所有,不參與夫妻間的分割。
未成年女兒撫養考量:當女兒未成年且需要撫養時,法院在分割家產時會充分考慮女兒的利益。為保障女兒后續的生活、教育等需求,可能會適當多分給直接撫養女兒的一方,以確保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女兒成長。
二、兩個女兒的撫養權判定
撫養權的歸屬需綜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女兒健康成長為核心原則進行判定。
不同年齡段的判定傾向
兩周歲以下:一般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女兒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這是考慮到幼兒在該階段對母親的依賴以及母親在照顧幼兒方面的天然優勢。但如果母親存在以下情形,女兒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
兩周歲以上: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女兒,若父母對撫養問題存在分歧,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包括經濟收入、居住條件、教育背景、生活習慣、與女兒的感情親疏等,按照最有利于女兒的原則進行判決 。當女兒已滿八周歲時,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女兒表達希望跟隨哪一方生活的意愿,通常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優先考慮的情形:在雙方都爭取女兒撫養權的情況下,若一方存在以下情形,可獲得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女兒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女兒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三、離婚涉及兩個孩子糾紛的解決途徑
協商解決:協商是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及相關糾紛的首要方式。夫妻雙方應秉持互諒互讓、以子女利益為先的原則,就女兒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探視方式與時間等問題進行充分溝通與協商,嘗試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協議。
訴訟解決: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綜合考慮女兒的年齡、意愿、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環境等因素,依法作出撫養權歸屬的判決。同時,對于未直接撫養女兒的一方,法院會判決其享有探視權,并明確探視的具體方式和時間,以保障其與女兒的親情聯系 。此外,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問題也會一并處理,雙方需提供相關財產證據,法院將依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分割。
總之,離婚時涉及兩個女兒的相關問題較為復雜,無論是家產分割還是撫養權判定,都應以保障女兒的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夫妻雙方應盡量通過和平協商解決糾紛,若協商無果,可尋求法律途徑,依靠法院的公正判決妥善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