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扶養關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如果形成就是收養關系,雙方互有繼承權,如果未形成,則沒有繼承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還有如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一)未辦理法定手續,雖立下字據舉行儀式,也得到群眾的公認,但“過繼”后仍與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其盡贍養扶助義務的,事實上未形成扶養關系,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ǘ斑^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系,而在“過繼父母”去世時又以“過繼子女”身份料理喪事,意在爭奪遺產的,不享有繼承權。對于在喪事中花費財物的,可酌情給予補償。
?。ㄈ斑^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生活中時常給予幫助和照顧的,因未形成扶養關系而不能以養子女身份繼承遺產,但可以生前給予被繼承人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ㄋ模┰谀承┑貐^,為剝奪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為其“立嗣”以兒子身份料理喪事的,應給予嚴肅地批評教育,不得享有繼承權,并應保護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綜上所述,對于過繼子女相應的原生父母的權利與義務就消失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繼承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