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ǘ╇[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ㄋ模┯新男心芰Χ懿话凑杖嗣穹ㄔ簣绦型ㄖ男猩Х晌臅_定的義務的;
?。ㄎ澹┯辛x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私自轉移遺產是違法的。
遺產是對此有繼承權的所有繼承人的,私自轉移,屬于惡意侵吞,應當喪失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產是經過正常手續之后可以進入資產的一部分財產,所以不需要進行其他多余的操作,避免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