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經立有遺囑可以再立遺囑。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因此,已經立有遺囑再立遺囑是可以的,以更改后的遺囑為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最適宜的是也采取遺囑公證的形式,由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先所立遺囑變更或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法律行為具有很強的對世性,單方行為生效后對行為人具有較強的拘束力,發生遺囑變更時,數份遺囑均為有效,只不過應按法律確定的規則選擇效力最高的遺囑;而發生遺囑撤銷時,被撤銷的遺囑自撤銷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對遺囑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已經公證的遺囑雖然是可以進行修改,但修改起來也會很麻煩,如果你還不確定遺囑內容是否要修改,建議你不要貿然的去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