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要回來的,既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同意的,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對方不同意,除非不直接撫養方有證據證明,撫養方有不適合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法院才會支持不直接撫養方要回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要回孩子撫養權有哪些因素?
1、工作性質:雙方的工作性質也是法院在判決孩子歸屬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因為雙方的工作性質也對孩子的成長有著影響的。
2、工作環境:父母雙方的工作環境也是法院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因素,一個好的工作環境對于孩子的爭取是有利的。
3、收入狀況:父母雙方的收入狀況一般來說差異是不大的,如果一方的收入比較少,在其他情況都差不多的情況下,更傾向于收入高或是收入比較穩定的一方。
4、居住條件:比如說父或母一方離婚后居住地點離孩子的學校比較近,或者治安比較好,周圍的鄰居都比較好相處。
5、文化程度:一方的文化程度、思想品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文化程度、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6、性格修養:如果一方的性格修養不好,會經常對孩子發脾氣,法院會考慮判給修養好的一方。
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8、孩子的意見: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