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都會受到約定的約束。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
夫妻雙方之所以采用約定夫妻財產制,主要是基于保護夫妻雙方各自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的需要。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一種具有人身關系的協議,應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他人不能代理,因為夫妻財產公證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并且,財產約定協議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