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總是認為,父母是世界上最疼愛孩子的人,所以,對于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父母雖然作為孩子的天然監護人,有著對孩子的監護權,可是,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為稱職、合格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甚至侵犯孩子的權益,就應該剝奪其監護權,否則,讓不具監護資格的父母對孩子繼續進行監護,就是縱容對孩子的持續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虐待罪。
因此,孩子的父母如果經常地、一貫地實施毆打行為,對孩子的身體或者精神心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話,就面臨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如果只是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偶爾有打罵、體罰行為,這種行為雖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但只要不是有意摧殘和折磨被害人的肉體精神,一般不以虐待罪論處。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