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口頭遺囑的,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一般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過后能訂立書面遺囑應當訂立書面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ǘ├^承人、受遺贈人;
?。ㄈ┡c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生效條件有幾種
口頭遺囑生效條件有四種:行為人有訂立遺囑的能力;行為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合法合規,不違背公序良俗;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訂立的等?!坝欣﹃P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