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對方不讓遷戶口怎么辦
如果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遷戶口是不需要對方同意的,只是需要戶籍地村委會或居委會以及派出所出具相關材料。離婚了對方不讓遷戶口,有如下方法解決:
1、確認戶口本確在對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并且共用,對方不愿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因戶口本老是沒法拿到,因此可確認其已遺失,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將戶口順便遷出。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戶口遷移需要以下手續:
1、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前往遷入地戶籍登記機關申領遷入證;
2、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3、當事人持遷入證、遷出證等相關材料,領取戶口本。
《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