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署名和歸屬問題一直深受廣大購房者的關注。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房產證上寫了我的名字,那么房子肯定是我的,如果未來離婚要分房產,就要分我一份。其實不然,某些情況下,房產證上即使寫了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F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2、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
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房產證加名離婚能平分嗎?
不一定,要視情況而定。首先看男女雙方有無協議,是否約定房產為雙方共有或歸個人所有,如有協議則按協議執行;如沒有,原則上兩人平分。如果一方主張房產歸個人所有,須提供個人購房證據,如交款收據、資金來源、第三方證明、產權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