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符合條件一般都是可以跟對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的。
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ǘ┡c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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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
?。ㄎ澹┯衅渌卮筮^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損害賠償符合條件可以。無過錯配偶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特別要注意的是,此類請求權,不能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過婚外情,為進行報復,丈夫公然與他人同居。若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經的過錯,來折抵自己應承擔的責任。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比如,因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與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下五種情形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5.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