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進行償還的一項繼承原則,同時也要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其限定繼承原則是繼承人愿意清償超過的部分,便不得以限定繼承為由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的一項繼承原則。繼承人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義務,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負有清償責任。但這一責任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中的價值為限,對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對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不予限制。由于限定繼承比概括繼承更合理,這一原則已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繼承立法所接受。中國繼承立法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限定繼承,只適用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個人稅款和債務。凡屬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債務和稅款,既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都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或稅款,應當由家庭全體成員承擔,不適用限定繼承原則。
如果是為繼承人生活需要,而使被繼承人欠下的稅款或債務不屬限定繼承范圍,繼承人要負清償的責任。由于繼承人不供養被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為了正常生活需要,欠下的生活費、醫療費等,也不受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應負責清償。
如果繼承人愿意清償超過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繼承人清償之后,不得以限定繼承為由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