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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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
?。ㄈ┪?、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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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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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HC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