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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后多久可以辦離婚?30天冷靜期是什么?

        結婚證領證后多久能辦離婚

        法律上并沒有規定結婚之后多久才可以申請辦理離婚。結婚時間的長短與能否離婚無關。不論結婚多久,一方或雙方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但是協議離婚程序開始啟動之后因為民法典的施行,必須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后,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民法典也對離婚冷靜期有了明確的規定,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發證五個階段。

        第一步,帶材料初審并拿回執單。

        夫妻雙方拿著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在該名當事人書面聲明遺失后按照另一本結婚證辦理,若兩本遺失則需要雙方書面聲明遺失并到檔案室調取出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好之后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去。

        第二步,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在拿到前述回執單后,冷靜下來,度過三十天。在這三十天里,如果反悔,不想離婚了,可以這樣做:

        1.主動撤回:拿著本人身份證和前述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須書面說明),到當初發回執單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現場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后,換來一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被動撤回:如果沒時間去撤回,那么自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也就是拿到回執單后的六十天內),不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步,過了冷靜期,仍要離婚,三十天內拿材料去換離婚證。

        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后,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那么在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拿著離婚協議書(需載明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三份、結婚證、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證,共同親自到前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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