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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哪些情形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哪些情形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1、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


        從實際出發,審查侵權人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及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對婚姻關系的破壞程度,根據各個案件的不同特點,分別測算出應賠償的數額。因為婚姻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方配偶得到撫慰,減輕或消除精神痛苦,平復內心的創傷,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另外就是懲罰侵權人,以制止和減少侵犯人身權利和身份利益的行為。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以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分別計算賠償數額。


        適當補充,酌情處理。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而精神損害又有不確定性和不可計量性,很多情況下,其損害程度到底有多大,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怎樣,很難把握。筆者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件:妻子紅杏出墻,丈夫不依不饒,經常打罵妻子,并到處夸大傳播妻子的婚外情。后丈夫起訴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由裁量權的適當運用。它賦予法官在處理婚姻案件種的精神損害賠償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力,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確定賠償金數額時隨心所欲、主觀臆斷,而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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