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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去世,繼承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小虎最近很苦惱,他剛剛從父親過世的痛苦中走出,銀行卻突然找上門來,稱父親于2019年替人擔保借款,現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協議,要求作為擔保人子女的小虎和姐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這筆錢小虎姐弟應該還嗎?


          2019年10月,張某因資金緊張向銀行貸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由王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期兩年。2020年王某意外去世,2021年借款到期后因張某未按時還款,銀行遂將張某及王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還款責任,王某甲、王某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本案借款事實清楚,判令被告張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駁回原告要求王某甲、王某乙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


          法官說法


          保證責任是債權人和保證人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為保證人設定的民事義務,保證義務自保證合同有效成立之時產生,并在條件成就時轉化為保證責任,是保證人的或有之債,而保證責任是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保證人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于保證人真實的債務負擔;故只有當保證義務轉化為保證責任后,保證人才需要承擔保證之債,而保證人的遺產是否應用于承擔保證責任,關鍵在于保證人死亡之時,保證責任是否已經產生。


          保證人王某自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保證義務,在債務人張某到期未清償債務時,保證義務方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王某于2020年死亡,其死亡時,張某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王某的保證義務尚未轉化為保證責任,其保證義務隨其死亡而消滅,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產生,故原告要求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履行還款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后,銀行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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