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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了離婚協議轉移財產,外債就不用還了嗎?

          當前,有的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履行,惡意將名下財產轉移給他人,導致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債權人利益。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孫某與金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金某應當償還孫某26萬元,并給付相應利息損失。

          該筆債務發生在金某與妻子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院判決后,金某與妻子簽訂了離婚協議,將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妻子和孩子名下。

          由于金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孫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金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孫某為追回債權,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金某無償轉讓房屋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與張某通過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將雙方共有房屋轉讓給妻子及子女,實質是金某對自己財產份額的無償轉讓。在金某對外負有高額債務的情況下,這種財產分配方式對孫某實現債權形成了阻礙。經過法院強制執行,金某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可見該行為從客觀上確實產生了使金某財產減少、償債能力下降、不能償付到期債權的不利后果,影響了孫某債權的實現。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法官釋法

          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致財產權益或責任財產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行為。

          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但是在對外負有債務情形下,負債一方自愿放棄應分割的共同財產,應當以不影響其個人償債能力為前提。

          債務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償還債務。

          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方式對財產無償轉讓或不合理分割,以達到惡意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債權人利益,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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