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開啟“線上+線下”同時調解模式,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返還彩禮的離婚糾紛案件。
據悉,張某(女)與葛某(男)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1月24日在西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但婚后兩三個月后葛某(男)即外出打工,至今與張某(女)仍是分居狀態,且雙方無子女。2023年10月12日,張某(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葛某(男)離婚。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劉丹丹秉承著婚姻糾紛調解為先的原則,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由于被告葛某(男)仍在外地打工,且考慮到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承辦法官隨即決定通過網上開庭調解的方式,讓被告葛某(男)參與調解,以便于雙方面對面進行溝通。
調解過程中,盡管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原告張某(女)是否應返還彩禮的問題,存在極大分歧,被告葛某(男)表示,彩禮 14余萬元花光了葛某(男)一家的全部積蓄,且婚后兩三個月葛某(男)就外出打工,雙方分居已久,即使離婚也不能人財兩空,堅持讓原告張某(女)退還全部彩禮,而原告張某(女)認為,自己與葛某(男)結婚一年有余,已共同生活且辦理結婚登記,并且婚后幫助葛某(男)還債近5萬元,不應再退還彩禮。雙方爭執不下,矛盾一時之間愈發尖銳。
承辦法官見狀立即安撫各個當事人的情緒,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換位思考,同時,向雙方闡述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和風細雨的規勸使得雙方當事人都動搖了最初的想法,均同意各讓一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張某(女)同意當庭退還被告葛某(男)彩禮款5萬元及金鐲子一只,雙方此后一別兩寬。至此,這起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糾紛得以巧妙化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