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系中,男女朋友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熱戀期間雙方對于資金往來往往比較隨意。一旦海誓山盟變成一紙空談,不少情侶在分手后會追要財物,甚至將對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理清“愛情的賬目”。
12月5日,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戀愛期間款項來往,在關系終止后產生的借款糾紛。
2020年3月9日,王先生與林女士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后,兩人很快就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林女士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王先生求助,王先生多次通過銀行卡轉賬給林女士,金額從400元到60000元不等;王先生還將名下的多張信用卡交給林女士使用。戀愛期間,林女士從王先生處共支出了52萬元。
2021年年底,雙方分手后,王先生要求林女士償還其在戀愛期間支出的款項共計52萬元。林女士在微信聊天記錄中答應將52萬元作為借款分期償還,但在陸續向王先生轉賬償還了25萬元后,便不再償還余欠款項,經王先生多次催討,林女士一再拖延,并拉黑了王先生的微信及電話。王先生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林女士告上法庭。
漳浦法院受理該案后,經辦法官第一時間查閱卷宗,熟悉案情,并向當事人仔細詢問案件細節,原來,王先生與林女士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王先生提供了雙方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事實,并對借款過程進行了說明。林女士也在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要還款,王先生作為出借人已將借款給付林女士,林女士作為借款人應履行還款義務。
經辦法官考慮到雙方曾為情侶關系,矛盾仍有緩和的余地,便詢問雙方是否同意庭后調解,王先生與林女士均同意調解。
經辦法官首先將雙方提供的轉賬記錄進行詳細核算,根據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做綜合判斷,對每筆轉賬的性質進行分析。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除特殊節日4筆520元的轉賬外,其他銀行卡轉賬系林女士表達自身的用款需求后,王先生通過銀行卡轉賬,并無贈與意思表示,因此,王先生通過轉賬的25萬元應認定為借款。林女士在使用王先生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時,也明確表示手頭寬裕后會償還信用卡消費金額,所以信用卡消費共計27萬元也應認定為借款。
同時,經辦法官也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日常生活規律,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如購買鞋子、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額轉賬等,應當認為是維系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
法官也了解到林女士已于2022年5月份結婚,剛分娩不久,屬于待業的狀態,且與現在的丈夫存在矛盾,尚無能力償還欠款。法官將上述情況向王先生說明,并從情、理進行釋法析理,希望王先生念在舊情上能做出讓步。
經過法官一個多小時的耐心調解,王先生表示愿意做出讓步,林女士也認識到不償還剩余款項是不對的,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林女士同意償還王先生15萬元,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于2027年12月30日前全部還清。
至此,一起因戀愛關系引起的借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涉及情侶間借款糾紛案件大部分訴訟標的相對較小,資金往來頻繁,對借款事實爭議較大,且無法提供借條、欠條等書面憑證,因此認定資金往來到底是借款或贈與應綜合考慮。戀愛期間為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如日常生活中購買衣物、請客吃飯;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節日的贈與;520、521、1314等特殊金額的贈與。戀愛期間贈與的貴重物品,由于所涉的金額較大,一般推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若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等,應承擔返還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對于戀愛期間的小額借款轉賬要備注明確金錢性質,遇到較大金額的借款時,應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借款當時沒有借條等書面憑證,要保存好雙方電話、微信、網絡平臺的聊天記錄,尤其是對方承認款項屬借款或者承諾還款的相關記錄,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