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當退還的情形:
目前我國規定三種情況下,法院應當要支持退還彩禮。
第一種情況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
第三種情況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相對應的是:雙方沒有在法律上形成婚姻關系、雙方沒有在實質上形成婚姻關系,應予退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
第三種情況是退還彩禮的特殊規則,即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這種生活困難,指的應當是因為離婚后,導致給付彩禮的一方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2、酌定退還的情形:
除前述應當退還的情況外,如果其他情形一律不予以退還,極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實踐中,對于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的,需要綜合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給付彩禮的數額、是否有懷孕流產、彩禮的實際情況等綜合考慮退還的數額。
?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有所出入,一般來說,各地法院掌握的標準一般為1-3年(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對于男女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生育子女情況:是否生育有子女,不僅在我國文化觀念中占據了重要地位,也本來就是夫妻婚姻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因此,一般來說,已經生育有子女的,原則上也不予退還彩禮。
?給付彩禮的數額:當前國家大力整治天價彩禮,不少彩禮的金額不僅已經超出了其本身承載的象征意義,甚至異化為借結婚索取財物的借口。因此,如果彩禮數額明顯過高的,也應當予以退還。
?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能會將彩禮用于共同生活、購置房車、承辦酒席等消費,對于這一部分,應當要予以扣除。
3、什么情況下彩禮不用退
我們知道,最高法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哪些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退還結婚彩禮的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女方也是可以不用退還彩禮的。那究竟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幾種?
(一)雙方已同居且已登記結婚。
在雙方已經同居和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無論是法律還是倫理道德,都是認可雙方的夫妻關系的,所以女方彩禮不用返還。
(二)未登記結婚但同居期間育有子女。
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因為也以同居生活,并且還育有子女,這樣的關系也被默認為“夫妻關系”,并且這樣的關系對于女方的傷害比較大,此種情況下女方不用返還彩禮。
(三)未登記結婚但將彩禮用于同居雙方共同生活。
彩禮被同居的男女雙方當做生活開銷,這樣的情況彩禮已經相當于“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女方的彩禮已經不在了,意味著自己不是受益的一方,所以不用返還。
(四)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超過兩年及以上時間。
男女雙方已經同居超過了兩年時間,這樣的情況女方也不用返還彩禮。因為在一些地區,舉行了婚禮便意味著雙方已經結婚,已經成為一家人。如果同居時間較短且未登記結婚那么才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五)婚約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身亡。
在訂婚之后,男女雙方就已經視對方對自己的未婚夫未婚妻,因此是屬于未婚夫妻。此時一方出現了事故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給其中一方會帶來巨大痛苦,所以彩禮不予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退回: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有愛的婚姻,是一座港灣,帶來溫暖、希望和力量無愛的婚姻,是一座牢籠,帶來桎梏、失望和頹喪。有時,放手不僅是對對方的成全,更是對自己的解脫請:朝著前方,向著陽光,努力生活
案例原文來源于 網絡(聲明:本文參考其他文章是為了傳遞信息,交流學習。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