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行政審判,一頭連著人民群眾,一頭連著行政機關,是衡量法治進步重要的“晴雨表”。如何在法理與情理之中探尋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路徑?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妥善處理了一起因辦證難引發的行政糾紛。30年前,史老伯購買了一套單位集資住房,因離職等原因錯過了統一辦證時間。30年后,史老伯發現鄰居們早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而“無證”的自己雖身住于此卻常覺心如飄萍,擁有一本產權證成為暮年最大的心愿,于是他起訴了相關主管單位。雖然這起因歷史遺留原因引發的行政訴訟困難重重,但法官以“如我在訴”的心態換位思考,窮盡司法舉措幫助老人了卻心愿,由小案發力,實現案結事了,推動政通人和。
卅載老房竟無證 古稀老伯遇難題
史老伯年輕時是當地小有名氣的獸醫。1988年5月,他作為技術骨干被引進至原蘇州吳縣家畜改良站工作。幾年后,吳縣家畜改良站經批準集資建造職工住宅,史老伯與家人商量后決定購買一套住房。1993年,史老伯與單位簽訂協議書,購買其中二樓58.9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陸續繳納集資款40100元。由于集資房房產證需由組織集資建房單位統一辦理,當時史老伯單位統一辦證時間未定,因此他和同事們雖已入住卻均未辦理產權證書。
1998年,史老伯從吳縣家畜改良站離職。沒想到,這次工作變動讓他錯過了統一辦證時間,而多年后的補證之路亦是崎嶇坎坷。
2021年,史老伯在和鄰居們閑聊中得知大家均在2002至2003年期間辦理了產權證書,而年逾古稀的自己住著的一直是一套“無證房”,這讓史老伯一時難以接受,便至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登記,但被告知辦證需要由他原來的單位一同提交申請,但吳縣家畜改良站已被撤銷,申請辦證的資料難以齊全,史老伯的情況亦不符合單方申請登記的條件,故暫時無法辦理。
“這套房子是30年前我合法購買的單位集資房,相應證件上也明確了產權歸屬是我原來的單位,合法性上完全沒有問題。希望相關單位能配合提供相關辦證資料,幫助我順利辦理房產證?!笔防喜硎荆淹诵荻嗄?,無法調查清楚原單位現在的主管部門和職能承繼單位。無奈之下,他向吳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相關單位履行辦證職責。
訪查聯談為政通 上下求索護權益
相關單位辯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因買賣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史老伯和原單位承繼單位或主管單位共同申請,申請材料亦應準備齊全,這是最基本的形式要求。但史老伯僅郵寄了一張《關于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申請書》,并未按照規定提交案涉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雙方申請書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應視為未依法提交申請,既不符合法定的登記辦理要求,也不屬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情形。
案件承辦人孫潔仔細研究了案情,發現確如不動產登記部門所言,依據現行法規,登記部門無法為史老伯辦證?!皬姆ɡ砩峡?,您的情況屬于需要雙方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情形?,F在您沒有和原單位共同提出申請,也無法提供申請所需的材料,的確不符合辦證的法律規定,若進入訴訟流程,您的敗訴風險較高,可能產生訴累和損失?!睅捉涐尫ㄎ隼?,史老伯最終同意撤回起訴。
“我老伴幾年前因癌癥去世,大兒子也在2021年遭遇車禍離世?,F在我自己也年老體衰,最大的心愿就是一定要把房產證辦下來。不然等我不在了,這個證更沒辦法辦了,對于我的家庭、子孫后代是一筆不小的損失。”走訪中,主審法官了解到史老伯的家庭特別困難,這道辦證難題讓本就重病纏身的他情緒更加低落。難道這位老人的心愿只能就此擱淺?
惻隱于史老伯的不易,又考慮到這套房屋是他合法購買,其訴求也合情合理,法官決心幫助老人完成心愿,真正了卻一樁歷史遺留問題。他們先后前往吳中區農業農村局、吳中區橫涇街道辦事處、橫涇動物防疫站進行走訪調查,根據調取的文件確定吳縣家畜改良站于2015年撤銷,其職能與人員并入橫涇動物防疫站,該防疫站于2020年劃歸橫涇街道管理,但所屬資產并未一并劃歸轉入,其主管部門仍是吳中區農業農村局。
然而,雖然厘清了隸屬關系,但因時間久遠、機構變遷、材料不全,史老伯的房產證辦理仍阻力較大。在吳中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吳中區法院協調不動產登記、農業農村、國資、住建、稅務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并與吳中區檢察院聯合發出工作建議,確保房屋登記的相關流程順利進行。在辦理過程中,面對史老伯遇到的實際困難,法院積極聯絡化解、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努力搭建起當事人與各行政機關之間溝通的平臺。歷時數月,史老伯終于等來了這張盼望已久的產權證書。
實質解紛促人和 為民解憂暖人心
“這件事一直是我的一塊心病,本來以為不會這么快就能拿到證的,今天我能圓夢,離不開法院和政府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真心?!蹦玫疆a權證書后,史老伯向吳中區法院送來“心系群眾辦實事,為民解憂暖人心”的錦旗和感謝信,感謝法院為他解決了急難愁盼問題,助他實現了30年來的夙愿。
錦旗的背后,凝聚著當事人對法院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的肯定和褒獎,詮釋了司法工作者勇于擔當與一心為民的情懷。據悉,自2022年9月以來,吳中區法院被確定為蘇州市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后,集中管轄姑蘇區、吳江區、虎丘區、工業園區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持續擦亮“多元化解止紛爭,春風送暖促和諧”行政審判工作品牌,將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審判工作的主線。
“妥善處理行政爭議就是要貫徹‘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眳侵袇^法院行政庭庭長周宏說,“正如高水平的醫生能對未發生或處于輕淺階段的疾病進行干預和調節,使之消失于萌芽狀態。行政爭議的化解同樣要從‘未病先防’和‘既病防變’兩個方面來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p>
一舉解決史老伯30年未辦理的房產證,其實并非偶然。為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吳中區法院與4個集中管轄區域法院、司法局及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爭議協同化解工作站,共同簽署關于健全完善行政爭議府院聯動化解機制的備忘錄,形成“一體四翼”協同聯動機制。據了解,備忘錄涵蓋行政爭議的預防、化解,立體化矛盾糾紛化解格局的整體構建,司法、行政良性互動機制的統籌安排等方面,以機制保障“力量聯合、問題聯治、工作聯動、信息聯通”。
此外,吳中區法院充分發揮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檢察和監督等制度功能,通過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程序轉換、司法救助等舉措,法檢司、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平等溝通協商,最大限度構筑“同心圓”,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2023年全年,該院行政案件經協調撤訴162件、調解9件,協調撤訴率近40%。
依托擰成一股繩的糾紛化解合力,吳中區法院還處理了一批涉蘇州吳中甪直古鎮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的小產權房整治糾紛、危房解困民生工程糾紛,有效避免了群體性矛盾風險。
“行政訴訟既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施政?!眳侵袇^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國聰表示,“作為一手托兩家的行政審判,府院聯動可以有效消弭矛盾沖突,是一項讓史老伯這樣的老百姓安居樂業的‘暖心工程’。”
■案例解析
府院聯動疏癥結 共建法治同心圓
集資房是過去常見的一種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住房問題,以劃撥土地建設、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的房屋。案涉集資房的其他購房人均在1998年前按照房改政策轉為成本價購房,之后由單位與個人共同申請將房屋產權登記為個人所有。史老伯在購房30年后欲就該集資房辦理房產證,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能否依法辦理。
根據史老伯所提供的協議書、購房收據、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證等材料,法院初步判斷其要求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訴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具備辦證的基本要件,但作為集資房,仍需滿足相應條件及流程。
根據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政策解釋,史老伯需要按照房改政策辦理產權證,具體條件包括:(1)史老伯與資產承繼部門共同作出申請;(2)住建部門須認定協議及收據;(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須出具處置意見;(4)買賣雙方須至稅務部門繳納契稅并取得完稅發票。僅憑其個人力量,要滿足上述所有條件,實現難度極大。
法院通過調查,梳理了吳縣家畜改良站自1993年至今的機構轉隸過程以及人、財、物流轉情況,進一步確認史老伯的原職工身份、集資房屋購買情況、同類房屋登記情況等,厘清矛盾癥結點,此后依托區委辦、區政府辦組織和支持的聯席會議,聯合檢察院出具工作建議書,為各行政職能部門依法配合房屋登記流程提供法律依據和指引。在吳中區法院的協調推進下,經過多部門的聯合協作,史老伯多年的心愿得以實現。
通過發揮行政審判監督職能,充分依靠黨委領導、各方協同的府院聯席會議機制,利用集體智慧和力量,切切實實為群眾辦實事,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專家觀點
讓行政審判成為社會和諧的“推動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 陳敦
行政審判從形式上看是處理官民矛盾,實質上則具有解決爭議、保護權利和監督權力等三大目的??梢哉f,行政審判一手托著“民”,一手托著“官”,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大局,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當前,行政審判中存在著上訴率、申訴率高,服判息訴率相對較低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部分行政爭議沒有在行政訴訟中得到實質性解決。在一些地方,法院司法監督力度有所弱化,對人民群眾的權利保護力度不夠,沒有很好地實現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行政審判只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立“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加強換位思考,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合理關切,保護合法權益,才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本案中,史老伯面臨的問題具有典型性,往往是其通過自身努力難以實現權利保障的歷史遺留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阻礙了人民群眾民事權利的實現,如不能合理化解,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其合法權益,也會影響其對社會和政府的信心。
吳中區法院堅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堅持能動司法,加大實質性解決糾紛的力度,用心、用力、用情解決好史老伯的民生難題,為我們展示了新時期行政訴訟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面貌。這一經驗做法值得點贊,值得推廣。
■短評
實質解紛繪就政通人和新畫卷
“政通人和”出自宋代著名文學家范仲淹《岳陽樓記》中的“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廢俱興”。其中的“通”是通達,順利的意思;“和”意為和睦,和諧。意為政事通達、人心和順,國家穩定、人民安樂。這不僅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理念,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個人修為、國家治理、社會建構等各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明確提出:“要堅持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比嗣穹ㄔ旱男姓徟泄ぷ骷缲撝庑姓幾h、保護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使命,更需要全面系統把握“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的科學內涵。人民群眾提起行政訴訟往往是希望糾紛受到重視,從而得以妥善解決。作為法院,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一裁(判)了之,而應時刻把人民群眾放在心上,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通過追本溯源、厘清癥結,及時化解群眾與政府之間的訴爭,這是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內在價值追求。
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重在于解紛。人民法院通過對個案的審判,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及時定分止爭為抓手,全面提升審判工作質效,努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全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