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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關鍵詞

        民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撫養關系監護權未成年人臨時撫養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韓某甲、張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法院判令:一、申請人韓某甲暫由申請人張某直接撫養;在申請人張某直接撫養期間中止被申請人韓某對申請人韓某甲的探望;二、禁止被申請人韓某暴力傷害、威脅申請人韓某甲;三、禁止被申請人韓某跟蹤、騷擾、接觸申請人韓某甲。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0日,申請人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張某與被申請人韓某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韓某甲由被申請人韓某撫養。法定代理人哺乳撫養申請人近四年后,無奈將撫養教育的責任交給了韓某。但是,學校老師多次給張某打電話訴說申請人韓某甲被毆打全身傷害的事情,法定代理人也多次要求韓某改正。為此,徐州市公安局東站派出所還專門對韓某毆打虐待孩子的事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韓某也向有關部門出具保證書,不再毆打虐待孩子。2022年11月29日,鄰居發現韓某仍經常毆打虐待孩子,實在無法忍受其殘忍程度,于是予以報警處理,警察出警后發現孩子傷情比較重,為此進行了立案,詳見立案回執。對于韓某這種經常性的毆打虐待韓某甲的行為,對韓某甲無論是肉體上還是精神上都是一種嚴重的摧殘和折磨,韓某的行為已經不適合繼續伴隨孩子健康成長。

          韓某辯稱,我打孩子是因為孩子品德問題,我把孩子教育的很好,而且孩子是自愿學習的,我是為了幫助孩子,剛開始處罰很輕,后來才變重了。

          法院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韓某于2013年9月9日登記結婚,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韓某甲,2018年3月20日張某與韓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就撫養權進行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因女方無穩定工作,男方日后不再向女方要女兒的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男方”。張某與韓某離婚后,韓某甲一直由韓某直接撫養。

          韓某在直接撫養韓某甲期間,以韓某甲違反品德等為由采取木棍擊打其手部、臀部、罰跪等方式多次對其進行體罰,造成韓某甲身體出現多處軟組織挫傷。2022年9月5日韓某曾因對韓某甲體罰,被徐州市鼓樓區公安局東站派出所出具鼓公(東)告誡字[2022]12號《家庭暴力告誡書》,載明:“韓某與韓某甲共同生活期間,韓某采取暴力的方式,對韓某甲的手臂、背部、腿部進行毆打,造成韓某甲上述部位多處軟組織挫傷”。2022年11月29日,因韓某對韓某甲實施家暴行為,造成韓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多處軟組織挫傷,公安機關依法將韓某甲交由其母親張某臨時照料。韓某還存在當申請人韓某甲無法完成其布置的國學作業的情況下,不準許韓某甲前往學校上課的行為。2022年12月8日原告張某將被告韓某訴至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為保障韓某甲的人身安全,申請人韓某甲、張某于2022年12月8日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一、申請人韓某甲暫由申請人張某直接撫養;二、禁止被申請人韓某暴力傷害、威脅申請人韓某甲;三、禁止被申請人韓某跟蹤、騷擾、接觸申請人韓某甲。

          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一、中止被申請人韓某對申請人韓某甲的直接撫養;申請人韓某甲暫由申請人張某直接撫養;二、禁止被申請人韓某暴力傷害、威脅申請人韓某甲;三、禁止被申請人韓某跟蹤、騷擾、接觸申請人韓某甲。本裁定有效期至變更撫養權糾紛判決生效之日止,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如韓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裁定書送達后,韓某申請復議,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韓某的復議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積極學習家庭教育相關知識,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要學會運用恰當的教育方式開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等簡單粗暴的錯誤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應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人格尊嚴,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被申請人韓某作為韓某甲的直接撫養人,在撫養期間存在嚴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故申請人張某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裁判要旨

          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將未成年人暫由其他監護人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指定其他監護人行使臨時直接撫養權,該措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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