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離婚后損害賠償非親生子女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劉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與王某某的離婚調解書,由王某某支付非親生子女撫養費48000元,支付過錯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劉某某與王某某相識相戀并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劉某甲。2011 年7月11日,雙方在景泰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楹笥?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劉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某離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同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協議約定:長子劉某甲、長女劉某乙均隨劉某某共同生活,撫養費劉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財產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楊某某借款債權歸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給付劉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差價款10萬元。離婚后,雙方為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劉某某依舊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劉某某母親在家照顧兩個孩子并經營早餐店,期間劉某某將賺來的錢轉給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撫養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某某與劉某某及其母親發生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劉某某母親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兩個孩子。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兩個孩子由其撫養,由劉某某承擔兩個孩子撫養費共計1600元;同年4月8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協議約定:兒子劉某甲由劉某某撫養,女兒劉某乙由王某某撫養,撫養費均自理;同時約定,2021年兩個孩子繼續由王某某撫養照顧,劉某某承擔兩個孩子撫養費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間劉某某給付王某某孩子撫養費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經親子鑒定,排除劉某某是劉某乙的生物學父親。
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王某某返還劉某某對王某某孩子(劉某乙)的撫養費用30000元;二、王某某賠償劉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三、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王某某在與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女兒,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王某某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給劉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劉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結合過錯程度、當地經濟水平、王某某的經濟能力等綜合認定,王某某向劉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并無不當,王某某上訴稱金額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關于返還撫養費問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劉某某與劉某乙無血緣關系,對劉某乙并無法定撫養義務,故對劉某某為劉某乙所付出的撫養費應當由王某某返還給劉某某。關于返還撫養費的數額,一審法院參照本地區生活消費支出水平,酌定為30000元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裁判要旨
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費,并請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條、第1043條、第1085條、第109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條
一審: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6日)
二審: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終1582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