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婚后僅共同生活3個月便發生矛盾,后丈夫張某外出務工。女方提出離婚時,男方認為他們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此后雙方聚少離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開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4個月后,女方再次提出離婚時,男方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撫慰金4萬元。法院審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訴求。法院為什么會支持張某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解釋規定,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有重大過失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本案中,雖然李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時間均不長,但在二人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李某罔顧張某的感受,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在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不僅對張某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因此張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