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趙某與韓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乙先于韓某去世,其子為趙小某。
趙小某于訴訟中提供趙某乙遺囑一份,內容為“本人趙某乙,在此特立遺囑: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將名下所有財產由兒子趙小某全部繼承……”
該遺囑除落款立遺囑人及兩證明人簽字為手寫并捺印外,其余均為打印。
趙小某主張該遺囑為趙某乙自書遺囑。
本案庭審中,趙小某陳述遺囑系其用家里電腦打印,兩個證明人是其叫過來的,是父親讓其喊兩個朋友來見證一下。
趙某甲對該遺囑不認可;趙小某另于訴訟中提交韓某視頻遺囑兩段,據此主張韓某將相關遺產由趙小某繼承。
該兩段視頻中均未記錄見證人姓名信息,亦未記錄日期。趙某甲對該遺囑不認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于趙某乙所立遺囑的效力問題。
趙某乙的遺囑,除落款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且趙小某在一審庭審期間表示該遺囑系由趙小某代為打印,而趙小某與遺囑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故該遺囑不符合有效遺囑的法定形式。
其次,關于韓某的視頻遺囑,由于視頻中對于見證人的身份信息、錄制時間等關鍵信息均未能明確記錄,故該遺囑不符合視頻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對于該遺囑,不予認定。
典型意義
遺囑的要式性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保證遺囑體現立遺囑人處分自己遺產的真實意思。
本案嚴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及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遺囑的法定性和嚴肅性,有助于引導民事主體依法合規訂立遺囑,保障自身和他人財產權利。
對涉《民法典》新設遺囑類型的效力判斷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