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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村村民能購買本村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嗎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網友咨詢:

          非本村村民能購買本村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嗎?

          律師解答:

          不能。

          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須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且受讓人須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雙方簽訂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為農村村民集體組織成員,另一方非該集體組織成員,合同應屬無效。

          律師補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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