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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雙方輪流承擔撫養義務

          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都想讓對方承擔撫養腦癱子女的責任,法院該如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保護孩子的利益?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離婚糾紛案,判決腦癱子女由雙方輪流撫養。

          2017年3月,周某甲與王某相識并戀愛,后雙方于2018年7月登記結婚,2021年9月,王某生育一子周某乙。周某乙出生時即被診斷為腦性癱瘓。2023年8月,雙方因撫養子女及性格差異等問題導致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離婚,但都聲稱沒有能力撫養孩子。

          庭審中,原告周某甲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相對薄弱,婚后矛盾、困難較多,雙方爭吵不斷。同時,鑒于婚生子周某乙體弱多病,母親的關愛和照顧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發展和健康成長,遂訴請與王某離婚,要求孩子由被告王某撫養,其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撫養費。

          被告王某認為,孩子出生后多次住院治療,自己目前沒有固定住所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其同意離婚,但孩子應當由原告撫養,由其每月向周某甲支付撫養費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均表示同意離婚,故對此予以準許。同時,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兩人現有的生活狀況、撫養能力等,酌情判決婚生子周某乙由雙方輪流撫養,每年輪換一次,撫養期間的生活費由實際撫養人自行負擔,醫療、教育等費用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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