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郝孝娥,女,漢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水利路外貿宿舍322號D棟2門3樓2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陶茹,女,漢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趙家條27-6號2樓2號。
一審被告:安全德,男,漢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江大路統建大江園南院14棟3單元401室。
一審被告:安俊建,男,漢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江大路統建大江園南院14棟3單元401室。
再審申請人郝孝娥因與被申請人陶茹、一審被告安全德、安俊建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民終字第000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89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郝孝娥與陶茹、安全德、安俊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各方確認坐落于武漢市江漢區水利路322號2單元302室(建筑面積80.45平方米)房屋,經繼承,陶茹享有11/12所有權份額,安全德、安俊建各享有1/30的所有權份額,郝孝娥享有1/60的所有權份額。
二、郝孝娥自愿將其享有的1/60的房屋所有權份額轉讓給陶茹所有,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房產及土地管理部門規定協助配合辦理有關房屋產權變更的所有手續。
三、前述房屋現由郝孝娥居住使用,郝孝娥自愿于2014年10月1日前騰退房屋,保持房屋現狀完好,并將在其處保管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房屋水、電、燃氣等所有與房屋相關的資料交由陶茹保管。
四、在房屋騰退后,房屋、土地權證所有手續辦理完畢當日,陶茹向郝孝娥支付房屋份額價款人民幣7萬元(大寫:人民幣柒萬元整)。
五、本協議履行完畢后,郝孝娥、陶茹之間所有與繼承有關糾紛就此了結。陶茹與安全德、安俊建之間如涉及所有權份額處分可另行商定。
六、本調解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各方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一方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本調解協議的效力。本調解協議一式五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