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張家港某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公司因的股東為原被告兩人,并無其他股東。原被告均有共同經營該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比例,繼續分割股權,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合法有效。
案例3:離婚時被告名下存款余額系原、被告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現原告主張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足以維持婚生女實際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等正當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離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及分擔大額教育費、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張的涉案房產尚不具備過戶條件及分割條件,可待條件具備后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