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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三年一方已與其他人同居,離婚時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基本案情

           陸某、陳某系自行相識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某某。2011年陸某、陳某開始分居并持續至今。陳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陸某生活。陸某稱陳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已與其一起生活,陳某認可曾有此事。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婚生子陳某某由其撫養,陳某每月支付撫育費3500元,至孩子滿十八周歲;陳某每月給付其幫助費2000元;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一萬五千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陸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訴至本院要求與陳某離婚,陳某亦同意離婚,且雙方持續分居已近三年,應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對陸某之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準許。父母對子女的撫育系法定義務。關于陳某某之撫育問題,從孩子生活習慣、利于孩子成長等角度考慮,以陸某繼續撫育為宜。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本案中,結合雙方陳述,參照雙方收入情況、北京市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陳某每月應支付二千元。關于幫助費問題,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對方收入狀況,本院參考雙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財產及居住情況,該項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陳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陳某具有過錯,對陸某要求陳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本院予以支持,數額由本院酌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陸某與陳某離婚。二、雙方婚生之子陳某某由陸某自行撫育,陳某于二О一四年二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孩子撫育費二千元,直至陳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三、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四、駁回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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