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情人銀行卡給妻子轉賬13萬,情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男子妻子返還13萬余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王某乙無權向李某主張權益。
不當得利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在這個案例中,情人(王某乙)認為男子(假設為王某甲)將自己銀行卡中的錢轉給妻子(李某),妻子獲得了利益,自己受到了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外觀表現。
法院判決的可能依據
夫妻財產關系角度:如果男子使用情人的銀行卡轉賬給妻子的行為,被認定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處置方式,那么妻子接受這筆錢可能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男子的轉賬行為可能被視為他在行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即使資金來源是情人的銀行卡。也許男子和妻子有一些經濟往來或者協議,使得這筆轉賬在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內是合理的。
贈與的性質認定:法院可能認為男子將情人卡中的錢轉給妻子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情人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男子使用,且沒有明確限制用途,男子的轉賬行為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對妻子的贈與。那么從這個角度看,妻子接受贈與的資金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受贈人(妻子)獲得財產是有合法根據的,即基于贈與合同關系。
情人自身的過錯因素:法院還可能考慮情人自身在這件事情中的過錯。比如情人明知男子是有婦之夫,還和他有經濟上的糾葛,并且在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疏忽。例如,情人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男子使用,這種行為本身可能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法院可能會認為情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從而判定妻子不構成不當得利。
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反訴情人,但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基于侵犯配偶權反訴:
理論依據: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配偶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法理上,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第三者” 的插足行為可能被認為侵犯了妻子的配偶權,讓妻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實踐難點: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法院對于此類訴求的判決結果并不統一。有的法院可能會基于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考量,支持妻子的部分訴求;而有的法院則可能認為 “第三者” 插足屬于道德問題,不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從而駁回妻子的反訴請求。
基于侵犯財產權反訴:
可能情形:如果情人與丈夫的關系中,存在一些涉及妻子財產權的行為,例如情人與丈夫合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情人購買貴重物品等,妻子可以反訴情人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證據要求:妻子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情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例如銀行轉賬記錄、購物發票、財產轉移的相關憑證等。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能無法支持妻子的反訴請求。
基于名譽權等其他權利反訴:
具體表現:如果情人對妻子進行了侮辱、誹謗、詆毀等行為,嚴重損害了妻子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其他合法權益,妻子可以依法反訴情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
認定標準:對于名譽權等權利的侵犯,法院會根據具體的行為表現、傳播范圍、損害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如果情人的行為沒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或者妻子無法證明自己的名譽等權利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法院可能不會支持妻子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