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陳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一、張女士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獲得國債兌付款項,此時陳先生已經去世,該財產屬于張女士個人財產。張女士有固定收入,陳先生去世后親友支付了大部分禮金也在張女士處保管和使用。陳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此筆款項是張女士和陳先生共同財產,或是在陳先生去世前存入。該存款登記在張女士個人賬戶中,屬于張女士的個人財產,陳某無權要求分割。二、張女士是陳先生企業年金和太平洋保險人壽保險的受益人,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陳某無權繼承。三、張女士郵政儲蓄賬戶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三
筆款項共計 69 900 元。此時陳先生已經去世,該財產屬于張玉
萍個人財產。另外 2021 年張女士郵政儲蓄卡余額,同樣是其個人財產,陳某無權分割。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險,該保險費已經支出,而且保險權益分別登記在陳某和張女士名下。之前支付保險費不屬于遺產,不應進行分割。五、張女士在一審期間已經提交喪葬費用相關支出憑證,能夠證明張女士使用遺產支出喪葬費的情況和金額,陳某無權要求返還。六、張女士在一審期間已提交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足以證實陳某已收到 5 萬元現金和 2 萬元支付寶轉賬。一審法院將 7 萬元在繼承款項中予以扣除,認定事實正確。
以下是對張女士辯稱內容的梳理分析:
一、關于國債兌付款項
1. 事實情況:張女士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獲得國債兌付款項,而陳先生在此之前已經去世。
2. 財產性質認定:張女士主張該款項屬于其個人財產,理由一是其自身有固定收入,二是陳先生去世后親友支付的大部分禮金也由她保管和使用,并且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此筆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在陳先生去世前存入的,同時該存款登記在張女士個人賬戶中。
二、關于企業年金和太平洋保險人壽保險賠償金
1. 受益情況:張女士表明自己是陳先生企業年金和太平洋保險人壽保險的受益人。
2. 法律性質及繼承主張:強調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疇,所以陳某無權繼承這部分財產,從法律角度區分了受益所得與遺產的差異,以此來反駁陳某的訴求。
三、關于郵政儲蓄賬戶款項
1. 款項存入時間及情況:郵政儲蓄賬戶分別在 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三筆共計 69900 元以及 2021 年賬戶余額的情況,這些時點陳先生均已去世。
2. 財產歸屬判定:張女士據此認定這些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陳某無權對其進行分割,以款項存入的時間節點為關鍵依據來界定財產歸屬。
四、關于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險費及權益
1. 保險費支出及權益登記情況:指出保險費已經支出,而且保險權益分別登記在陳某和張女士名下。
2. 分割主張回應:強調之前支付的保險費不屬于遺產,不應進行分割,從保險業務的實際操作及法律性質層面說明該部分不應成為繼承的對象。
五、關于喪葬費
1. 憑證提供情況:張女士稱在一審期間已經提交了喪葬費用相關支出憑證。
2. 對陳某訴求回應:借此證明自己使用遺產支出喪葬費的情況和金額合理合法,陳某無權要求返還相應費用,以實際支出憑證作為有力證據來反駁陳某關于喪葬費的訴求。
六、關于陳某已收款情況
1. 證據提交情況:張女士表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及支付寶轉賬記錄。
2. 一審認定情況:指出一審法院依據這些證據將陳某已收到的 5 萬元現金和 2 萬元支付寶轉賬在繼承款項中予以扣除,認定事實正確,以此來佐證一審判決的合理性,反駁陳某上訴的理由。
總體來看,張女士通過陳述各項財產的具體情況、相關證據以及對應的法律依據,全面反駁了陳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維護一審判決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在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中,判斷存款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存款時間
1.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
1. 一般原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存款,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后通過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知識產權收益等方式獲得的收入存入銀行的部分,若無特殊約定,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特殊情況: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存款是其通過接受贈與(明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繼承(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等方式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個人財產,那么這部分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的一筆存款,且有書面證據,這部分存款就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
2. 婚前存款
1. 資金來源追溯:如果存款是一方在婚前存入銀行的,一般屬于個人婚前財產。但如果婚前存款在婚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例如將婚前存款取出后與婚后的收入一起存入新賬戶,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改變財產的性質。
2. 舉證責任:主張存款為婚前個人財產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如婚前的銀行賬戶開戶記錄、存款記錄等,以證明資金的來源和存入時間是在婚前。
二、存款來源
1. 工資收入與經營所得
1. 工資及獎金: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存入銀行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雙方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發放后存入共同賬戶的存款,明顯是夫妻共同財產。
2. 生產經營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投資等活動獲得收益并存入銀行,這部分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小店,小店的盈利存入銀行賬戶,這些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贈與與繼承所得
1. 明確贈與或繼承情況:如果存款是一方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要看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是否明確規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那么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遺囑中沒有說明只由一方繼承,那么繼承的存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 未明確情況的判斷:在沒有明確證據表明贈與或繼承的財產只屬于一方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方收到朋友的一筆贈與款存入銀行,沒有書面說明只贈與一方,那么這筆存款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賬戶情況與資金流向
1. 賬戶性質與登記信息
1. 個人賬戶與聯名賬戶:如果存款是存在夫妻雙方聯名賬戶中,一般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個人賬戶中的存款,需要進一步審查資金來源和用途等情況來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2. 賬戶資金流向分析:查看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入和流出記錄,追溯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如果賬戶中的存款主要來源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且用于家庭共同支出,那么這部分存款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一個賬戶中的存款是夫妻雙方每月工資的存入,并且用于支付家庭的房貸、水電費、子女教育費等,這些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資金混同情況
1. 識別資金混同特征:當夫妻雙方的資金在銀行賬戶中發生混同,例如將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存入同一個賬戶,并且無法區分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后財產時,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區分混同后的財產性質:但如果能夠通過銀行記錄、交易憑證等證據合理區分資金來源和性質,例如婚前的一筆存款一直單獨存放,沒有與婚后收入混合,那么這部分存款仍可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