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張先生和李女士離婚后,孩子歸李女士撫養。當時法院判定張先生每月支付 1500 元撫養費。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孩子進入一所藝術特長學校學習舞蹈,培訓費用、學習用品費用等大幅增加,且孩子還經常參加各種舞蹈比賽,需要額外的費用支持。同時,物價上漲也導致孩子的日常生活開銷增多。李女士收入有限,難以獨自承擔這些費用,于是向法院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訴求。 律師策略: 李女士委托的律師詳細收集了孩子在藝術特長學習方面的費用清單,包括學費收據、比賽報名費用憑證、購買舞蹈服裝和道具的發票等。同時,還整理了當地物價上漲的統計數據,以及李女士個人收入的證明材料,以說明目前撫養費已經無法滿足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需求。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孩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這些實際需求,判定張先生的撫養費增加到每月 3000 元,有效保障了孩子能夠繼續接受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