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劉先生和趙女士離婚后,孩子歸劉先生撫養,趙女士每月支付 1000 元撫養費。后來,由于劉先生工作變動,需要經常出差,無法很好地照顧孩子,經過協商,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為趙女士。趙女士收入比劉先生稍高,但考慮到孩子的生活和學習環境變化,以及自己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她向法院提出調整撫養費,要求劉先生支付更高的撫養費。 律師策略: 趙女士的律師著重強調了撫養權變更的原因是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長,以及目前孩子在新環境下的各種實際需求。提供了孩子新學校的收費標準、興趣班費用清單,還有趙女士為照顧孩子可能產生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如請保姆或調整工作安排的潛在損失)等證據。 判決結果: 法院綜合考慮后,判定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 1800 元,以適應撫養權變更后的實際情況,確保孩子在新的撫養環境下能夠得到充分的經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