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孩子母親)與被告(孩子父親)經法院判決離婚,孩子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1200 元。隨著孩子逐漸長大,進入中學階段,學習費用增加,且孩子參加了各種課外輔導班,包括數學、英語、繪畫等,另外孩子的生活開銷也因物價上漲而增多。原告收入有限,難以承擔這些新增的費用,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孩子目前的學習和生活狀況確實發生了較大變化。課外輔導班的費用是為了提升孩子的綜合素質,且這些費用是合理必要的支出。同時,物價上漲也是客觀事實,原有的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學習需求。原告提供的輔導班收費憑證、孩子日常開銷記錄等證據充分,被告雖辯稱自己經濟壓力也大,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無力支付增加后的撫養費。 判決結果: 綜合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法院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增加至 2000 元,直至孩子年滿 18 周歲或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