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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律師離婚咨詢隱匿財產離婚不分割部分財產

        離婚律師離婚咨詢隱匿財產離婚不分割部分財產


        成都女子起訴前婆婆公司案:成都 “2 年被家暴 16 次” 的謝女士起訴前夫賀某某及其母親的公司。在 2023 年 1 月至 4 月期間,賀某某在謝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名下銀行卡向母親名下公司轉賬。賀某某稱是資金周轉,但無有效證據。法院認為賀某某轉出的款項系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判決賀某某母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向謝女士歸還借款 91.29 萬元。


        以下是對成都女子起訴前婆婆公司案的相關分析:

        案件焦點

        財產性質認定:關鍵在于確定賀某某轉出的款項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謝女士主張在婚姻存續期間,賀某某名下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賀某某在其不知情下轉出,屬于侵犯其財產權益的行為。

        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賀某某向母親公司轉賬備注 “借款”“借支”,賀某某雖稱是資金周轉、過賬做銀行流水,不是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法院判決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特殊約定。賀某某在 2023 年 1 月至 4 月期間轉賬時,與謝女士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名下存款無特殊情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證據規則運用:賀某某主張轉賬是資金周轉等非借款行為,但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根據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而轉賬備注 “借款”“借支” 等內容,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作為認定借貸關系的初步證據。

        債權歸屬判定:因轉出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形成的債權應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在謝女士起訴要求歸還借款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公司向謝女士歸還借款,至于債權的具體分割,可在離婚糾紛一案中一并處理


        在兒媳起訴婆婆的官司中,法院判定財產歸屬主要依據以下方面:

        依據財產性質判定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一半才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配。若有特殊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按相應規定處理。

        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夫妻間及與婆婆之間的分配。若能證明財產為兒媳或婆婆的個人財產,如婚前購買的房產、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或明確由一方父母贈與一方的財產等,法院會判定該財產歸個人所有。

        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如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共同經營積累的財產等,法院會先區分出家庭成員各自的份額,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配。例如,婚后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在多人名下,法院會根據各方出資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確定各自的份額。

        依據證據判定

        產權登記證據: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和特殊動產,產權登記是重要依據。登記在誰名下一般推定為誰的財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如登記在婆婆名下的房產,兒媳若能證明自己出資且有約定或符合法定情形,可能會認定為共有財產。

        出資證據:涉及財產購買,出資情況的證據很關鍵。如銀行轉賬記錄、出資協議等能證明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像兒媳提供購房時自己的轉賬記錄,證明對房產有出資,法院會在判定財產歸屬時予以考慮。

        遺囑或贈與協議證據:存在遺囑或贈與協議時,法院會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如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內容明確財產分配,法院會按遺囑執行。贈與協議若明確贈與對象和財產范圍,也會作為判定依據。比如婆婆主張兒子的財產是贈與自己的,需提供贈與協議等證據。

        依據法律規定和原則判定

        法定繼承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法院會綜合考慮公平原則,平衡雙方利益,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同時,判決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如不會支持違背倫理道德、社會公德的財產分配主張。比如兒媳對家庭貢獻大且經濟狀況較差,而婆婆經濟條件較好,法院可能在財產分配上適當向兒媳傾斜。


        在離婚案件中,涉及隱匿財產而不分割部分財產的情況較為復雜,以下是相關要點:

        隱匿財產的常見方式

        銀行存款方面:私自將銀行存款取出并隱匿,或聲稱錢款已用于日常消耗等;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來轉移資金;隱匿銀行賬戶,不告知配偶自己還有其他賬戶。

        房產車輛方面: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比如登記在父母、子女或朋友名下。

        收入及投資方面:隱瞞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收入情況;進行轉移和隱藏證券交易信息、在股市拋售相應的股份后,套現資金并進行轉移和隱藏等行為。

        虛構債務方面:通過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憑證,企圖通過虛假債務沖減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及后果

        少分或不分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可能的司法處罰:如果隱匿行為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對行為人進行罰款或拘留,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應對策略

        收集證據: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至關重要。如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轉賬記錄;房產的產權登記信息、購房合同、出資證明;車輛的登記資料;公司的股權登記及財務狀況;對方的收入證明、工資條;可能存在隱匿財產的聊天記錄、短信等電子數據。

        申請財產保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如果擔心對方可能會轉移或隱匿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財產被進一步轉移或隱匿。

        利用財產申報制度: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已經正式入法,當事人應積極利用該制度,要求對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若對方不如實申報,可能面臨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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