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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能繼承我父親的遺產嗎

        【案情簡介】


        2009年,杜鋒和王曼結婚。王曼是家中的獨生女,婚后小兩口一直與王曼的父母同住。兩年后,王曼父母離婚,王曼母親搬出另住,不久,王曼因病去世。此后,杜鋒繼續與岳父共同生活,兩年半后,岳父病故。


        岳父生前未訂立遺囑,岳父的父親多年前即已去世。岳父的母親遂以岳母、杜鋒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岳父的遺產。


        庭審中,杜鋒認為,在王曼去世后,自己作為喪偶女婿,對岳父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有權繼承岳父的遺產,故此,提出反訴,訴請繼承岳父的遺產。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杜鋒在王曼去世后,繼續和岳父生活在一起,對岳父盡到了較多扶養義務,故此,可適當分得岳父的遺產。


        【律師點評】


        本案中,杜鋒的岳父,在經歷離婚和獨生女去世等不幸事件后,精神備受打擊。在此情況下,杜鋒作為喪偶女婿,選擇與岳父繼續生活在一起,在精神上給予岳父一定的慰藉,在生活上給予岳父一定的扶助,尤其在岳父生病期間,杜鋒更是對岳父予以較多照顧。但能否由此認定其已對岳父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


        本案中,杜鋒主張,自己在王曼去世后,繼續與岳父生活在一起,已對岳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據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自己應該有權繼承岳父的遺產。但前述主張,顯然并未獲得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杜鋒對岳父盡了較多扶養義務,但尚不能確認其已“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此情形下,應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適當分給其一定的遺產。


        (為保護隱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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