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法】
某日,李某和羅某在某市一ktv唱歌,因為志趣相投,便走在了一起,兩人有說有笑,一起k歌,一起喝酒,走出ktv之后,還一起去某某餐廳約飯。久而久之,兩人便互相產生了好感,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幾個月后,兩人便進行了結婚,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原本兩人以為日子會一直這樣和睦地過下去,可是,沒想到婚后生活兩人有很多的矛盾,這天,李某實在忍不住了,便提出了離婚,羅某作為一個大男人,就這樣被無情地甩了嗎?
當然不是,羅某說:要離婚可以,我的東西你一樣也別想帶走。聽了此話后,李某更加憤怒了,直接說:我不但要離婚,我還要把我的東西和你的東西一樣不少地全部帶走。你覺得李某真的可以帶走所有的東西嗎?羅某說:不可能,我的內褲,鞋子你不可能帶走。羅某為什么會這么說呢?
【律師普法】
一、婚姻法規:離婚后這4樣東西必須歸男方,女方無權干涉
1、男方的私有物品,比如說鞋子、衣服等等
這些東西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都屬于自己,而且它們都是男方量身購買,女方要了也沒什么用。在上述案例中,就如羅某所說,李某帶不走他的鞋子內褲。
2、男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車子等等
這類都屬于男方的私有資產,除非男方把它們拿來公證分配雙方所有,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并且新婚姻法規定如果是結婚后買的房子就算男方出錢,在辦理產權證的時候只要夫妻雙方都在場,并且女方在登記欄簽名,那么房子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條款中專門規定的一部分個人財產,其中婚前財產屬于一種。
3、離婚前男方由于工傷或其他的意外事件得到的賠償款
這部分財產屬于男方私有誰都無權侵奪,女方是帶不走的。
4、通過遺囑或者贈予得來的財產等等
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遺囑,明確表示自己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如下: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