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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后,享有探望權一方可以隨時去看孩子嗎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網友咨詢:

          離婚后,享有探望權一方可以隨時去看孩子嗎?

          律師解答: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探望。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行使方式大致包括兩種: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到對方家里或指定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權人在約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接走子女并按時送回。

          律師補充: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一方的探望權沒有得到保障,也不能因此拒付孩子的撫養費。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望權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影響子女健康的;

          2、探望權人個人品德嚴重敗壞,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身心傷害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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