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依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系,就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于收養行為的法律效力而發生的身份法律關系。
網友咨詢:
關于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理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的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事實收養關系的核心是存在長期的撫養事實。這意味著收養人實際上承擔了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責任,而這些行為應當持續一段時間,并且具有穩定性。即使存在事實收養關系,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該關系在法律上可能無法得到完全承認,且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律師補充:
符合法定收養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收養行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收蕎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需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收養申請,并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收養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證件和材料,民政部門會對收養人提交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