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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買受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網友咨詢: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買受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師解答: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律師補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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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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